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,其核心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四点:
一、基本定义与核心内涵
定义: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以真实意愿自主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。
核心:保障民事主体自由意志,通过“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”实现自主选择,同时限制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。
二、主要内容
自主参与权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及参与方式,不受非法干预。
自由选择权
可自主选择交易对象、内容、形式及补救方式,法律仅禁止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选择。
平等协商要求
民事活动需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合意,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条件。
法律后果承担
按真实意愿作出的选择需自行承担法律后果,国家不得非法干涉。
三、限制条件
法律性质限制: 仅能选择实体法,不得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。 选择需为善意且合法,恶意或违法选择无效。 为保护弱者,不得适用强者单方面选择的法律。 选择的法律不得与国内公共秩序相抵触。 四、适用范围 国内适用主观限制:
主体保护:
公共秩序限制:
涉外适用:国际私法中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核心原则,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契约有联系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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