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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监察职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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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监察职责主要围绕对公职人员的监督、调查和处置展开,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一、监督职责

廉政教育与日常监督

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,监督其依法履职、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及道德操守情况,预防职务违法和犯罪。

党纪维护与反腐倡廉

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,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,建立公安特色惩治腐败体系,推进廉政文化建设。

工作效能监督

对公安机关及民警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提升队伍纪律作风和效能。

二、调查职责

职务违法与犯罪调查

调查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,收集证据并固定相关事实。

搜查与技术调查

-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可能隐藏证据的人员进行搜查,需依法出示搜查证并全程录像。

- 采取技术调查措施(如监听、监控)时,应经严格批准并交有关机关执行。

三、处置职责

政务处分与问责

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,对失职失责领导人员进行问责,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

监察建议与整改监督

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,督促整改问题,推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。

四、其他职责

信息管理与宣传

负责纪检监察信息收集、分析及报告工作,开展廉政教育及警示宣传。

协调配合

与司法机关、公安机关内部部门建立协作机制,形成监督合力。

以上职责需结合《监察法》及相关法规执行,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