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务用语用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核心,具体规范如下:
一、基本原则
1. 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
2. 公务文件、出版物等均需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。
二、核心规范
称谓与引叙
- 称谓:使用“本(部门/单位)”“贵(对方单位)”“该(文件/事项)”等规范称谓;
- 引叙:采用“兹因”“据报”“前接”等引导性用语。
表态与经办
- 表态:使用“同意”“照办”“即办”等明确执行态度的词汇;
- 经办:搭配“经查”“业经”“拟”等体现流程的动词。
公文专用语
- 开头:如“根据”“据”“为”等,用于说明发文依据;
- 结尾:常用“特此通知”“此致”“敬礼”等规范格式。
三、注意事项
公务沟通需保持语言规范、简洁,避免使用方言或非正式表达;
复合型公文可参考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及《国家公务员公文写作手册》等权威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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