低保评议人员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和组成要求,确保评议的公正性和代表性:
一、基本组成要求
核心成员构成 - 必须包含乡镇(街道)工作人员、村(居)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、熟悉申请情况的党员代表、村民代表等。
- 村(居)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其他可补充人员
- 有条件的地方可邀请县级民政部门人员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或辖区民警参与。
二、人数与公示要求
总人数: 通常不少于9人(不含乡镇、街道的包村/居干部),具体以地方规定为准。 公示机制
三、职责与原则
评议原则 - 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严格按程序操作。
-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结果当场公布。
通过标准
- 低保申请对象需获得参会评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报请审核。
四、特殊情况处理
对争议较大的申请,乡镇(街道)可重新调查核实或作出不予通过决定。
总结:
低保评议人员通过多元组合确保代表性,严格的人数和程序规范保障评议公正性,同时结合公示和监督机制提升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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